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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“晃晃室”聚众赌博抽头渔利,5人犯开设赌场罪获刑

发布者: 阳逻网小编N01 | 发布时间: 2019-7-29 07:28| 查看数: 4761| 评论数: 1|帖子模式

楚天都市报7月26日讯(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 董星星)近年来,“晃晃室”遍布城市、乡村大街小巷,很多人对这种现象不以为然,认为只是一种娱乐,没有什么大不了的。殊不知,开设“晃晃室”很有可能已经构成了犯罪。今日,记者从新洲区人民法院获悉,经审理,张某、于某、韩某某、韩某、程某(均为化姓)等5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6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一定数额罚金。

2017年4月,韩某某、韩某、程某租赁了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中份村的一间房屋,并设置10台麻将桌,组织他人以“打晃晃”的形式赌博,该“晃晃室”每天参赌人员数十人不等,每桌每小时收取50元至300元不等的“台子费”,“晃晃室”还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、垫付车费等服务。

眼见韩某某、韩某、程某开设的“晃晃室”收益颇丰,钱也来得容易,同年5月,张某出资1.1万元入股,共同参与“晃晃室”的日常经营管理,并按股份对抽头渔利金额进行分配。2017年底至2018年3月期间,张某的妻子于某也参与到“晃晃室”的经营管理中,主要负责收取“台子费”、记账等事宜。2018年3月28日,因公安机关责令停业及房屋租赁期满,张某及于某从该“晃晃室”退伙,除了分得3台麻将桌,还非法获利2万余元。

2018年3月,分得7台麻将桌的韩某某、韩某、程某等3人将“阵地”转移到阳逻街万山村一栋私房内,继续以“打晃晃”的形式聚众赌博。自2018年2月至同年4月案发时止,3人共计获利10万余元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韩某某、张某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,提供赌博的场所及赌具,供他人赌博,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,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韩某某、程某有自首情节,韩某、张某、于某系坦白,均依法从轻处罚。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2万元;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;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;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;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同时,对5人的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麻将桌予以追缴。

据悉,为净化社会风气,特别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,新洲区法院加大对“黄赌毒”犯罪的惩处力度。近3年,依法审理了23件类似开“晃晃室”的赌博犯罪案件。

该案承办法官表示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棋牌室等场所如果以营利为目的,当参赌人数、赌资数额、抽头渔利数额等达到一定规模时,即超出了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,成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,将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。

无论是聚众赌博还是参与赌博,终究害人害己。有的人因为赌博而妻离子散,家破人亡;有的人债务缠身;还有的人,因为赌博铤而走险,最终锒铛入狱。

法官提醒,道路千万条,守法第一条;赌博一时爽,悔恨永难忘。

最新评论

恍偌浮云 发表于 2019-7-29 23:40
还是警察叔叔牛逼,一锅端,都是跟警察叔叔赚的钱,吃力不讨好到最后还要受牢狱之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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